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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四年之久,备受关注的360诉腾讯垄断一案10月16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落判。最高院认为,腾讯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故驳回奇虎360的上诉,维持原判。业内专家表示,这次判决结果并非一个简单的休止符,而是对整个中国互联网未来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标杆意义,为业内的各种竞争乱象进一步划定了清晰的法律界线。
事件起因强迫用户 引发诉讼
2012年11月,360向广东省高院起诉称,2010年11月3日,腾讯发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明示禁止其用户用360软件,否则停止QQ软件服务;拒绝向装有360软件的用户提供软件服务,强制用户删除360软件;采取技术手段,阻止安装360浏览器的用户访问QQ空间,其间大量用户删除360相关软件。此外,腾讯将QQ软件管家与即时通讯软件捆绑,以升级QQ软件管家的名义安装QQ医生,构成捆绑销售。
一审判决证据不足 360败诉
360认为,腾讯的上述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妨碍竞争,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故请求判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亿元及合理开支100万元。
一审判决认为,腾讯既不具有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又不具备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在该相关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360公司对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错误,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腾讯在相关商品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故驳回原告起诉。一审判决后,360公司不服上诉。
终审判决市场未破坏 腾讯不违法
针对腾讯实施的“产品不兼容”行为(用户二选一)是否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限制交易行为,二审判决指出,腾讯为排除、限制即时通讯服务市场竞争而采取“产品不兼容”行为的动机并不明显。
其次,腾讯实施“产品不兼容”行为仅持续一天,即导致其竞争对手MSN当月覆盖人数增长2300多万,多个竞争对手争抢即时通讯服务市场,对安全软件市场造成的影响也极其微弱。这一方面说明腾讯该行为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也从另一方面佐证了腾讯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
最高法在判决中强调,“反垄断法所关注的重心并非个别经营者的利益,而是健康的市场竞争机制是否受到扭曲或者破坏”。
关于腾讯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行为,最高院在判决中指出,没有可靠证据表明被诉搭售行为使腾讯在即时通讯市场上的领先地位延伸到安全软件市场。其次,QQ即时通讯软件与QQ软件管理打包安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用户可以借此更好地管理QQ即时通讯软件,保障账号安全。因此,腾讯并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行为。
业内看法判决划清正当竞争与垄断的界限
对于骂战天天有、约架月月见的互联网行业来说,这一宣判让行业竞争的乱象迎来了司法标杆。不少业内人士认为,3Q大战从司法角度划清了互联网行业的正当竞争与垄断行为的界限,也为未来互联网企业的竞争秩序制定相应的指导规则,有利于互联网行业的竞争良性化;也避免了部分竞争者在市场上失利后,利用反垄断诉讼打压对手的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