趋势网(微博|微信)讯:今天网友热议的网络热点是男子留观室自尽家属向医院索赔86万、男子留观室自尽一审驳回诉讼请求……趋势君整理报道如下:
男子留观室自尽家属向医院索赔86万
据媒体报道,患者医院留观室自尽,家属将医院告上法院,这起民事诉讼于9月22日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死者妻子魏女士告诉潇湘晨报记者,当日未作宣判。
据了解,,魏女士二审诉求与该案一审诉求一致,请求法院判决医院承担40%责任赔偿86万余元,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患者输液结束即诊疗行为完成,医院提供留观室供患者休息是“好意施惠”,与患者自杀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魏女士说,她和丈夫是贵州人,丈夫今年49岁,他们有两个孩子。今年1月,丈夫在浙江温州打工,丈夫在当地医院查出了输尿管结石,因再次发痛他在夜间零点还是去这家医院输液,一小时后输完液疼痛未缓解,便请求值班护士当晚在医院留观室休息。
次日清晨,丈夫被发现死在留观室内,警方调查排除他杀,调取留观室监控发现,接近凌晨两点,丈夫用连接仪器的电线套住脖子坠下病床,丈夫最终死于窒息。
事后,魏女士感到很奇怪,无论是他们家属和丈夫工友,都没发现丈夫事发前有轻生倾向,因此她猜测,丈夫当时可能是因为病痛发作,不堪忍受才选择轻生。
“输完液他都痛得走不动路,这才请求留在医院,护士带去留观室就不管了,当晚但凡有人去看一眼,他可能都不会死。既然他是来看病的,都留在了留观室,医院说一点看护责任都没有,怎么说得过去呢?”魏女士将医院告上了法院。
该案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根据判决书,魏女士等家属作为原告,认为医院应该承担40%的责任,需要赔偿原告86万余元。
法院认为,患者因病来到医院,医院为其输液开药,输液结束本次治疗行为已完成,患者可自行离开。医院应患者要求,免费提供休息场所,属于好意施惠行为。患者自杀身亡,与医院诊疗行为不存在一般民事侵权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并且医疗行为应交由专业人员鉴定并给出分析判断,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以证明因果关系。
原告主张医院未尽为病人提供看护的管理责任,法院认为,首先,医院为患者提供休息场所不属于诊疗行为,故医院无需提供看护。事实上说,医院也不具备为每一个滞留在医院内的病人提供专人看护的客观条件。其次,即便是在诊疗活动中,医院亦是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定时巡视,而非对患者进行看管,时时陪护在侧。
最后,患者自杀属于其自主的故意行为,并非提供看护就必然可以防范。原告诉称患者系因疼痛难忍而萌生死志,但其当时身处医院,寻求医生的救治是其缓解痛苦的最为便捷之法,但其从进入留观室直至其选择自缢的一个半小时内,其从未寻求医院工作人员的救助。
故患者的死亡与医院的管理之间并无必然联系。综上,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魏女士等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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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 为什么没有家属陪?家属更应该承担责任。
□ 前人砍树,现在住院必须有陪护,没陪护不让住。
□ 医院有责任就是:不应该让你家在里面休息。
□ 以后医院不会再留这样的病人在医院休息了。
□ 我比较好奇,他疼的那么难受,都没有家属去陪同治疗,妻子的责任应该更加多!
□ 一次求助都没有直接轻生,也太果断了吧。
□ 不一定是因为生病才自杀。也许是因为缺乏家庭温暖,疼的这么厉害,家属也不陪着去,说不定觉得生无可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