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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今年6月份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信息,引发网友关注。该罚单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涉嫌购进使用假药橘红,并已销售完毕为处罚事由,作出罚款692.5元的处罚。处罚信息显示,因涉案产品已经销售完毕,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城阳区人民医院违法所得167.50元,罚款525元,合计罚没款69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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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应救死扶伤的医院公然使用假药而只被罚款692.5元,公众显然不太能够接受,表示这样的处罚实在是太轻了。11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网上质疑回应称,该医院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但其入库验收记录不规范,依法对该医院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中限处罚。也就是说,医院按照规定走了购药的流程,并不是故意使用假药,而是在对药品的检验上不足以致购入了不达标的中药橘红,从某种程度上说,医院也是受害的一方。但即使医院毫不知情,处罚合理合规,但公众也并不会感到满意,因为医院和假药的联结已经使公众产生了愤怒和不信任感。
公众和网民的心情可以理解,毕竟,假药往往意味着草菅人命。但作为中药,橘红具有理气宽中、燥湿化痰的功效,主治咳嗽,并不能影响到患者到性命。即便是橘红某些检测的项目不达标,被判定为假药,也只是药效下降,而并不能产生其他严重的后果。这就意味着,该事件中的假药只是在某些方面不达标的劣质药,并不对病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伤害,如此一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涉嫌购进使用假药橘红的性质就轻了很多了。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那些生产、销售了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而且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情节较轻,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可由工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者,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而城阳区人民医院销售假药橘红总共才只得167.50元,因此处以525元的罚款完全合理合规。
我们不容忍药品掺假、造假或含量不足,但一定要依据法规来惩戒。换个角度想想,若有患者服用这些假药,造成了健康受损,或者人员伤亡,医院的追责必定不会是仅处罚692.5元。“525元”的罚金太便宜了医院,可法规规定最高只能罚5倍,难道要执法部门在决定处罚额度时超越法规自由裁量?这显然不合情理,不合法规。
处罚虽然合理合规,但是作为医院,必须吸取此次事件的教训,必须为病人的生命安全负责,在药品购买和使用方面一定要极其严格,疏忽和没有能力检测不是犯错的借口,医院自身也要认真反思,改进工作,确保此类事件不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