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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众大佬就互联网金融监管意见发声 互联金融再上风口 转摘 2015-07-18 16:49:22 第五象限
网信办将核实调查瑞士卷事件 内地游客香港换钱被骂穷 2024美国大选选举日投票正式开始 考研报名禁止使用海马体照片 乌克兰称已同朝鲜军队发生交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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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势网(微博微信)讯:

好贷网创始人兼总裁李明顺就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出台发表了如下观点:

我觉得是一件大好事,有一种“终于来了”的喜悦感。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一个金融模式,借助互联网+本来可以发展得非常顺利,但是近来却被一些业内投机者和不坏好意者过度“消费”,逐渐偏离了本来的价值取向,一些好公司也不得不加入恶性竞争,劣币驱逐良币,让行业风险累积。现在阶段相关监管部门出台了行业规范和准入机制,有利于提高P2P和互联网金融的长期健康发展。

对于网络.借.贷这个最热门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看规定这次网络.借.贷做了新的定义,分别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其中,这明确了P2P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也规定了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强调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而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此外,对于P2P的监管机构更加明确了,就是银监会来主导管理,同时,对于第三方资金监管也作出了明确定义,明确了必须由银行业来资金监管,而不是第三方支付平台,这个也是比较大的变化。当然,最终监管部门也是银监会。明确了总是好事情!

开鑫贷副总经理周治翰:企业或可成为出借人;需银行资金托管

这里面有两个值得重点关注的:第一个亮点,就是对于出借人的界定。因为原来一般认为自然人作为出借人,但是,这里面用的是“个体”的概念,所以说没有禁止企业作为出借人,这条至少目前是放了口子。

第二个,在答记者问部分的第二条中,对于资金的存管方,明确除非另有规定以外,一定需要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进行资金存管。这个可能是比较严格的要求。

第三个,在答记者问部分的第三条中,对于资金的监管方,明确除非另有规定以外,一定需要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进行资金托管。这个可能是比较严格的要求。

爱投资董事长赵春霞表示:

1、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范围概括的非常全面,指导意见非常符合鼓励创新的精神 2、意见内容在预料之内,指导意见全面且非常具有健康发展的指导意义 3、指导意见会丰富现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类型,使得更多的传统金融进行转型。

方正证券:互联网跨界的特性带来了金融资产流转原有模式的升级以及存量的变革,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的应用正在突破传统金融资产流转过程中的平台割裂、渠道割裂的局面,带来了巨大的成长空间。

盈灿集团副总裁、网贷之家CEO石鹏峰:意见明确指出网贷行业并非无法可依

首先,大的方面,这个意见整体以鼓励为基调,内容覆盖全面,对行业是一个大的利好。其次,强调了市场的作用,明确了监管的定位: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在意见第二条就提出了: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这个说明意见充分认识到了行业的庞大与复杂,需要各类机构以市场化的形式进行协作,强调了行业生态的意义和作用。

而对于行业基础的征信,意见中特别提出: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并且强调了: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

其实也是对于行业生态体系中的基础重要环节征信,提出了以多方参与协作的方式来解决。以中介的方式来实现,而不是传统的垄断、集中化的解决思路,这一点与盈灿集团旗下蜜蜂数据的征信解决方案思路非常一致。

意见中专门针对p2p行业的第八条,将网贷用个体网络.借.贷来界定略失偏颇,peer to peer并不一定指个体。其强调的是借贷两端直接对接的关系。

不过,意见明确指出网贷行业并非无法可依,明确支出其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并再次强调了信息中介的性质,也是为所有从业者再次划清了监管的底线。

关于行业监管,意见指出除了相对应的金融监管部门外,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属性也要求其接受工信部和网信办的内容监管。从这点我们也可以看到未来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icp证指日可待。

关于此前讨论火热的资金托管问题,意见也给出了明确意见: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

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但具体实施细则和实施时间还并未明确,但在意见中明确提出,相信相关细则年内可期。

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

充分的信息披露是互联网金融重要的本质特点,在意见中特别强调支出,同时也对合格投资者概念再次提及。其实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这两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

希望未来明确的信息披露细则和合格投资者细则的出台,可以扭转原先行业大量存在的因为投资者不成熟而出现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红岭创投总经理周世平:总体思路没变,预留了发展空间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

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总体思路没变,预留发展空间,有了方向就好,今后会适时调整,毕竟是指导意见。

董希淼:

第一,对互联网金融要有全面完整的认识,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借助互联网与信息通信技术从事的金融业务,都属于互联网金融,而不是像以前生硬区分什么“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

第二,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互联网思维与技术的运用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特点,因此加强监管是必需的,有利于互联网金融长远发展。(PS:浙江网商银行别再扯自己是“有银行牌照的互联网公司”了).

第三,随着指导意见的出台,互联网金融将告别近年来因为监管缺失而导致的野蛮生长状态,业内将迎来一轮洗牌。

值得一提的是,P2P网贷明确地被定位为信息中介,不得提供增信服务,目测国内90%以上P2P达不到这样的要求,转型还是被包养?(PS:银行抓住机会去并购一批资质不错的互联网公司啊)

第四,指导意见的出台是好事,但下一步还要进行两个方面的努力:一是相关部门、省级政府根据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监管规则或实施细则;二是根据实际情况将部分措施上升到法律层面,通过立法形式予以确立,当然这并不着急。

鑫茂荣信董事长寇权表示,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老兵,为指导意见出台点赞。此次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全行业监管做出了框架式规定,与此前国家大力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思路高度一致,是一个鼓励创新、适度监管、强调自律的较为“宽松”的政策。该政策将极大地推进互联网金融,特别是P2P网贷快速走上正轨,政策靴子落地,互联网金融再也不是监管空白。

对于此次政策的出台,业界有过诸多猜测,而在此次指导意见中,我们看到的更多的是国家对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完善社会融资体系,鼓励金融创新发展的坚定思路。P2P网贷在中国发展至今,已初具规模,但金融风险也逐步升级,相信政策出台后能够促进行业规范,广大企业和从业者也将有法可依,同时也为P2P网贷行业“正名”。

此前各界对监管的观点不一,但呼吁“适度监管”的声音占据主流,此前指导意见充分体现了对于这一主张的认可并采纳。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网贷,作为一种新兴行业,必然存在经验不足、问题频出的情况,此时若对其进行强力约束,有可能适得其反,因此指导意见的出台可以说是让整个行业悬着的心来了次“软着陆”。未来,类似于我们这种以“园区型O2O”模式的专注细分领域的P2P平台将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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