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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范围,这对遏制无序的“人肉搜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将起到积极作用,但会不会影响近年来兴起并发挥重要作用的网络反腐呢?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巍。
根据《规定》第十二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做了很宽泛的规定,超过了欧盟、我国台湾地区,特别是规定家庭住址不得擅自公开,对保护公民生活安宁作用明显。”朱巍介绍,这一规定对遏制一度泛滥的“人肉搜索”提供了依据。但朱巍认为,《规定》并不影响网络反腐、微博打拐、网上追逃等。“根据司法解释,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公开这些信息是合法的。这也使网络反腐‘于法有据’。”
根据《规定》,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也是合法的。“这也为当前大数据的开发利用提供了空间。”朱巍举例说,假设一家医疗机构掌握了大量患者的病历资料并进行大数据分析,只要患者书面同意,且公开的信息不足以识别出是哪位具体患者,它就可以放心公布。
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是不是就可以随意搜集和公开呢?“根据《规定》,如果这种公开是以违反 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进行的,或者公开的信息侵害了权利人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权利人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朱巍认为,在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间进行衡量,将是今后法官适用该司法解释时,经常使用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