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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多方立法保障安全
美国互联网监管体系主要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3大领域和联邦与州两个层次。在立法方面,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国会作为最高立法机关,对包括互联网在内的电信立法法案进行听证、辩论、表决,从而影响国家电信政策的制定。在司法方面,美国最高法院、联邦审判法院和申诉法院共同组成了美国的联邦司法体系,拥有对电信管理机构监督并解决其间的纠纷权力。美国的互联网法规发展到今天,涉及面较为全面,既有针对互联网的宏观整体规范,也有微观的具体规定,其中包括行业进入规则、电话通信规则、数据保护规则、消费者保护规则、版权保护规则、诽谤和色 情作品抑制规则、反欺诈与误传法规等许多方面。这些法规多达130多部。“9·11”事件后,美国国会陆续通过《2001年爱国者法》、《2002年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案》、《2002年国土安全法案》等法规。2003年国土安全部成立后,美国政府把负责美国网络安全的职责移交给该部。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恐怖主义对美国的国家安全形成了新挑战。为此,美国对《联邦刑法》、《刑事诉讼法》、《1978年外国情报法》等法律进行了修正,制定了《爱国者法》,授权国家安全和司法部门对涉及专门化学武器或恐怖行为、计算机欺诈及滥用等行为进行电话、谈话和电子通信监 听,并允许电子通信和远程计算机服务商,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向政府部门提供用户的电子通信,以便政府掌控涉及国家安全的第一手信息。随着社交网络发展迅速,美国国土安全部已开始起草监控“推特”和“脸谱”等社交网站的政策。
德国:完善数据保护
德国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的立法已有几十年历史。早在1970年,德国的黑森州就出台了数据保护 法。现行的《联邦数据保护 法》于2009年修改并生效,约束范围包括互联网等电子通信领域,旨在防止因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侵犯隐私行为。
这部法律对个人数据的合法获取、处理和使用情况做出明确规定。按照规定,信息所有人有权获知自己哪些个人信息被记录、被谁获取、用于何种目的;私营组织在记录信息前必须将这一情况告知信息所有人;出于广告目的而获取、处理、使用个人信息,必须经信息所有人书面同意;如果信息有误,信息处理方有义务将其更正;非法获取或不再需要的信息必须删除;如果某人因非法或不当获取、处理、使用个人信息而对信息所有人造成伤害,此人应为此承担责任。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将被处以5万至30万欧元罚款;如因违法获利,罚款应超出获利金额。
《联邦数据保护 法》呼吁公立和私营组织设立专职信息保护人员。在政府内部,这部法律要求设立“联邦数据保护与信息自由专员”,监督政府机构在保护个人数据方面的行为。
联邦数据保护与信息自由专员由联邦议院选举产生,办公室设在德国内政部。如果有人认为政府机构在收集、处理或使用自己的信息时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可以向数据保护专员办公室投诉。
此外,德国各州也有自己的数据保护专员,以类似的方式监督各州政府机构的行为。
《联邦数据保护 法》有效地促进了德国社会对信息安全的保护,2009年其修改版生效后,不少企业开始加强对客户 信息的保护措施。一些企业网站专门开设关于数据保护的网页,明确告知客户自己保护信息的措施。需要客户填写信息登记表格时,也会在显要位置提醒客户这些信息的用途。
除《联邦数据保护 法》外,于2004年生效的德国《电信法》也涉及电子通信领域的数据保护。不过,当今互联网的发展日新月异,德国现行的数据保护 法律法规也面临适用范围更新等问题。德国内政部指出,现行数据保护 法律仍有待完善,希望能在欧盟层面深化数据保护改革,以应对互联网带来的新挑战。
英国:制止网络诽谤
2012年11月,英国广播公司著名 新闻 调查节目“ 新闻 之夜”曝出英国某前保守党议员恋童事件,并对该议员的身份特征给出多重暗示。约有1000人在网络上发文推测此人是麦尔卡平爵士,这些文章被转发高达9000余次。麦尔卡平被证明清白后,其律师宣布,发布和转发该错误信息的社交网站用户中,粉丝少于500人的可通过向慈善机构捐款至少5英镑的方式来将功补过,而粉丝数较多的用户可能会面临法律制裁,赔偿金额与其粉丝数目直接相关。
该案件由于涉案人员过多且可能都将遭受处罚,这让许多网民第一次意识到转发他人言论也可能涉及诽谤。
英国现行《诽谤法》规定,损害他人利益、品格和名誉的内容一旦发表,就会被认定为诽谤,而直接或间接传播相关内容的人也可以被起诉赔偿。
负责调查英国媒体窃听丑闻的莱维森法官近日公开表示,必须尽快针对互联网,尤其是社交网站屡屡出现侵害公民名誉和隐私的行为进行立法,以保护公民不受虚假信息的侵害。他指出,目前互联网上不断呈现“暴民统治”的状态,一些人随意散布他人隐私,诽谤和污蔑他人名誉,甚至出现了声势浩大的“社交网络审判”现象,这些情况对受害人造成了持续的伤害,有时甚至不可修复。
英国文化、媒体与体育部副部长埃德·维茨称,希望网络用户能够在互联网站,特别是在社交网站上注册时使用真实身份,而政府则需要尽可能帮助互联网用户保护信息。
澳大利亚:治理垃圾邮件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最早制定互联网管理法规的国家之一,使互联网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澳大利亚有关涉及互联网管理内容的法规及标准由传播和媒体管理局、行业机构和消费者共同制定。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规主要有《广播服务法》、《反垃圾邮件法》、《互动 赌 博法》、《互联网内容法规》和《电子营销行业规定》等。
网络实名制管理在澳大利亚得到社会舆论和民众的支持和拥护。传播和媒体管理局要求,互联网用户必须年满18周岁,并用真实身份登录;未成年人上网必须由其监护人与网络公司签订合同。这样增加了人们在使用网络时的信用,更利于自律和别人的监督。实名制限制并阻止一些人用虚假名字从事网络色 情、网络诽谤和网络暴力等行为。澳大利亚有网民反映,用实名登录后,不用担心,更有安全感,得到网友的尊重,增强了自己的信心。
澳大利亚打击垃圾邮件是很严厉的。根据澳大利亚遏制垃圾邮件的法律规定,凡是批量发送的邮件必须符合3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发送方须在传播和媒体管理局进行真实详细的备案登记;二是接收方同意接收;三是接收方如对邮件不满意可以退订。澳大利亚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对违者处以罚款。由于处罚得力,2004年以来,世界排名前200位的垃圾邮件公司已有不少退出了澳大利亚市场。
新加坡:保护个人信息
2012年11月,联想集团针对新加坡211名中小企业人士的一项调查显示,受访者几乎全部(98%)拥有个人电脑。国际电信联盟(ITU)2012年发布的全球互联网普及率调查显示,新加坡的网络普及位居全球榜首。电脑和网络的普及使得个人信息及权益的保护面临挑战。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及隐私,早在2001年,新加坡政府和互联网服务商在听取网民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内容操作守则》,其中规定,必须尊重用户个人资料的隐私。新加坡网等新加坡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已经全部采用了该《守则》,并将《守则》纳入与网络用户的合同中。
此后,新加坡国会于2007年通过了《垃圾邮件控制法案》,对垃圾电子邮件展开重点整治。法案规定,未经许可,公司不能将电子邮件、文字或多媒体信息发送给消费者,所有广告类电子邮件发出时必须标明广告性质、并注明发送人的真实电子邮件地址、消费者无需付费便可退订此类邮件,消费者对违反规定的垃圾电子邮件发送人可要求赔偿损失,赔偿费为每条垃圾电子邮件25新元(约合128元人民币),赔偿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新元(约合511万元人民币)。
2012年10月,新加坡国会还通过了由新加坡 新闻 、通信及艺术部提出的《个人信息保护 法案》,进一步保护个人信息不被盗用或滥用于市场营销等用途。
某移动互联网安全企业副总裁西门·科尼指出,只要连接网络,用户面对的网络攻击可能来自世界任何一个地方,如今的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的应用程序,都可能被不法之徒利用。新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 法案》的规定中也将手机应用软件放在管制范围内。
韩国:网上交易可“临时终止”
2012年12月10日,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宣布,2013年起将实施网上交易“临时终止制度”,即网络交易中一旦发现有网站存在欺瞒消费者或有可能给消费者带来巨大损失的行为,公平交易委员会将暂停该网站的网上交易,或临时关闭该网站,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韩国十分重视互联网管理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尤其是在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网上信息传播等方面制定了非常严格的法律。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韩国《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及信息保护关联法》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提供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个人信息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外,韩国行政安全部制定并实施了《个人信息保护 法》,更加详细地对个人信息的公开和使用进行规范。随着技术水平发展,韩国放送通信委员会又制定并实施了《位置信息保护 法》,对个人位置信息的收集、使用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在使用个人位置信息时必须得到当事人允许。
对于网上信息传播,韩国法律规定,互联网使用者存在利用网络传播、贩 卖或租赁淫 秽色 情视频、图片等行为,以及利用互联网向特定人群 发布消息、视频、图片等资料造成对方产生恐惧、不安等心理时,都将被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缴纳1000万韩元以下罚款。韩国《青少年保护 法》对青少年使用互联网也做出了规定,以避免互联网对青少年的成长造成伤害。此外,韩国《电子通讯基本法》还规定,以危害公共利益为目的,利用电子通讯设备公然散播虚假信息的人,将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缴纳5000万韩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