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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肯定违法了,但律师也觉得“寻衅滋事”这个罪名判得有待商榷。另外,没有桥,村民种地需绕行70公里,私人修桥收费是双赢,官方的处理就是拆桥判人?没有更好的处理方法?真就把“为人民服务”当个口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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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花了十三万造的浮桥,十几年也才收了五万多回来,最大一笔两万多退给一个村民了,村民马上又把钱给他了,觉得是他应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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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服务缺位的情况下,群众自发修桥并适当收费,具有朴素的正当性,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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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只是提供多一种选择,这并不是唯一的路,也没逼着村民过桥,肯定是不涉及上边评论里所谓“车匪路霸”行为。但是安全问题、环境影响问题、土地使用权问题也是讨论时不能回避的,不过寻衅滋事这个罪名显然是不能够服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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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黄德义的说法,李某某、振林村某村干部和多位洮儿河对岸安全村村民也进行了证实,“我们附近村民在这桥上过,基本都不收费,有的时候觉得不好意思了,我们就主动给几块,毕竟老黄自己花那么多钱搭了这个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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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为苍生治水者,不可使其沉溺于湖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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