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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刘大爷去美国前,单位曾经分了一套房,后来房子拆迁了政府又给分了套大房子,按如今的房价,这套房子目前价值几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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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比自己小10岁的妻子和当时年仅8岁的女儿扔在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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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公房。第二改革时候,出钱买下的不是他。第三婚姻是否有效。第四,这是个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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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立法原意是夫妻婚姻期间共同生活,共同劳动所取得的财产增值才能是共同财产,这老家伙遗弃妻女30多年,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增值根本就没有他的份。再加上他遗弃妻女这个过错和未尽抚养孩子的义务,需要对妻女进行赔偿,所以,他的房子财产份额扣减后为零甚至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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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老头没表示要真分房产,以他77岁的年纪,要搞成这事也很困难了。他现在最大的愿望就是能在晚年生活的好一些,现实地说,他的最好归宿是养老院护理院等。事已至此,我认为如经确认,他子女应该提供经济支持,不能让社会来供养他,因为那样就是我们大家供养他,这岂不更荒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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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推定死亡,必须是近亲属申请才能启动的,估计老婆孩子没有做这一步,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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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多年没有音讯,难道没销户?也没算失踪死亡?它是通过什么途径入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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